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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高新区法院发布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行政法律风险明白纸

2020-02-13作者:求实说法浏览:957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促进高新区经济健康发展,2月13日,淄博高新区法院发布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行政法律风险明白纸。

一、新型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事件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2020年1月25日,中央成立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新型肺炎被国务院确定为乙型传染病,同时宣布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及防控措施。主要法律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规定、《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第五款。

二、企业疫情防控过程中的行政法律风险

1.企业有义务参与疫情防控并制定相关防控预案及制度

企业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企业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企业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企业如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主要法律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六十四条。

2.企业有义务配合开展疫情检查、检验并不得拒绝和阻碍

企业有义务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企业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企业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主要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3.企业有义务按规定上报疫情信息,不得迟报、瞒报、谎报、漏报

企业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企业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企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主要法律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六条;《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4.企业不得捏造、散布虚假疫情信息

任何企业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违反上述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主要法律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5.企业有义务配合当地政府做出的征用财产决定,不得拒绝、阻碍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企业的财产;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企业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企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主要法律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六条;《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三、企业日常管理中的行政法律风险

1.企业不得解除因疫情需要治疗或隔离员工的劳动合同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主要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2.企业不得停止发放或者克扣员工被隔离期间的工资

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企业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企业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主要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3.企业应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复工决定安排复工,不得提前复工

企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主要法律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4.企业复工后应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防止疫情扩散、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企业应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企业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应符合国家规定。企业不履行上述义务,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企业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法律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劳动法》第九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

四、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行政法律风险

1.企业应严格执行当地政府的停业通知,不得擅自开业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政府应当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和停工、停业、停课的决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企业,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企业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主要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2.企业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卫生调查工作

企业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应经卫生调查后进行施工,或者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主要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和《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七条。

3.企业不得违法销售、运输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

企业不得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违反规定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五千元,以五千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企业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主要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九条。

4.企业不得销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物用品

企业不得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物用品。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进行卫生处理,可以处出售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流行的,根据情节,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二千元的,以二千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企业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主要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

5.企业不得在经营过程中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和囤货居奇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企业不得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主要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行为的指导意见》。

特别提示:如企业有上述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行政处罚,但并不排除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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